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具体如下:
1、企业法人;
2、非法人企业;
3、机关、事业单位;
4、社会团体;
5、民办非企业组织;
6、异地常设机构;
7、外国驻华机构;
8、个体工商户;
9、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10、单位设立的核算的附属机构;
11、其他组织。
基本存款账户是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主办账户,经营活动的日常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均可通过该账户办理。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是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一家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申请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上述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包括:
1、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综上所述,存款人不得因开户银行严格执行制度、执行纪律,转移基本存款帐户。存款人因前款原因转移基本存款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其核发开户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