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如下:
一、内容:经杭州市认定的A、B、C、D类人才,A类人才给予最高800万元,B、C、D类人才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的购房补贴_
二、资格条件:
(1)申请对象条件
A类人才实行“一人一议” ,B、C、D类人才申请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在我区用人单位工作3年(含)以上或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5年(含)以上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且已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属创业人员的,应持有萧山区营业执照( 担任法定代表人) 和公司近半年(含) 以上完税证明_
②持有萧山区常住居民户口(外籍人才持永久居留证或浙江省“ 红卡” ) 或经市人才分类认定的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户籍人才_
③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从《 市关于印发<杭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意见> 的通知》 ( 办发〔2014〕77 号) 文件出台前一年( 即2013年10月21日) 至申请之日期间在萧山区无住房,且未享受过相关住房优惠_
(2)用人单位条件
①企业:税务登记注册在萧山区,且流转税(、消费税)缴入萧山区金库的各类企业_
②事业单位:在萧山区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登记发证手续的事业单位_
③其他用人单位:发证机关为萧山区区级管理部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萧山区2017年以后引进的高校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等_
三、其他
(1)A类人才购房补贴一次性全额发放;B、C、D类人才购房补贴分2年发放,第一年发放购房补贴总额的50%,第二年年审通过后发放剩余的50%,年审条件及流程与首次发放相同_
(2)申请人购买住房的总价低于可享受的购房补贴标准的,以购房总价金额作为购房补贴发放标准。
(3)高层次人才已享受安家补助(含配套经费)的,其购房补贴发放标准应扣除已享受安家补助(含配套经费)金额_
(4)符合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在全市范围购房,按规定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所购住房,申请人自购房补贴首次发放之日起10年后方可上市交易_
(5)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须在萧山区用人单位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服务年限的要按相应比例扣减_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明确萧山区住房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第一条 申请购房补贴资格时符合以下3种情形的,原有或已有住房不纳入核定范围:
①人才参加工作前与父母在萧山区仅共同购买一套住房,且人才在申请购房补贴之日前已将该房转让给父母的;
②在2014年3月26日( 含)之后引进萧山的人才,从2014年3月26日(含)到引进之日期间无房,但申请购房补贴之日前在萧山区仅购买一套住房的;
③人才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萧山区的住房因买卖、赠与等原因已转让满2年的。
第二条 申报
根据“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享受以下补贴人员不得再同时申请购房补贴资格:
1.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萧山区集资合作建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批地建房等按优惠购(建)住房的人员。
2.已申领过博士后安家补助的人员。
3.在站博士后科研人员。
4.高校应届毕业博士已在萧山申领过毕业生补贴的人员。
5.正在申领租房补贴人员。
6.已申领过正高安家补助人员。
7.已申领过教育、卫生系统发放的安家补贴人员。
8.已申领过521、省千、国千等萧山安家补贴的人员。
已申领以上安家补贴人员,如果根据相应人才类别补助标准有差额时,可以进行补差,但需扣除已享受补贴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