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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登记证丢失如何办理车辆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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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登记证丢失注销车辆的方法如下:

1、如果车辆和证件都丢失了,车主本人可以携带行驶证登记车主的身份证原件,身份证等到车管所的受理窗口直接办理;

2、到车管所指定窗口填写《机动车报废单》等待工作人员审核;

3、审核完成后,如果车辆符合报废条件,车主将获得《汽车报废通知书》;

4、接到通知后,将车辆送至报废厂。工作人员核对相关信息后,将对车辆进行拆解;

5、拆解完成后,持车辆报废回收凭证返回车管所,交给工作人员后,即可完成注销。

补办登记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机动车车牌证申请表;

3、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当场办理)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所有人应将车开到车管所;

4、机动车所有人为自然人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的,应本人到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残和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补领的,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综上所述,机动车登记证书遗失了可以先到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再注销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二)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

(三)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

(四)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五)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属于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属于二手车出口符合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应当在机动车办理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二个月内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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